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5條 法規: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檢體收件及監管 第5條 檢體監管紀錄表之紀錄事項,至少應包括尿液檢體編號、受檢者姓名及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委驗機構名稱與地址、採尿單位名稱與地址、採尿人員姓名、採尿時間、重要特殊跡象等資訊,及每次檢體採集、處理及存取之時間、目的與其存取人員姓名。但送至檢驗機構之檢體及檢體監管紀錄表,不得有受檢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以辨認個人之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