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第3條 法規: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3條 報驗義務人輸入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化粧品者,應於化粧品輸入前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一、進口報單影本。二、其他經查驗機關指定之文件。前項申請,得以電子方式為之。第一項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具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或公司、商號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