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查驗機關對輸入之化粧品實施查驗,除審核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之應備文件、資料外,並得依下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一、現場查核:於產品堆置地點執行品目核對,並檢查包裝外觀、標示及其他相關項目。二、抽批檢驗: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十之抽查率為之。三、逐批檢驗:對各批次輸入化粧品均予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