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第2條 法規: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查驗:指於邊境對輸入化粧品輸入許可前所為之抽查或抽樣檢驗。二、檢驗:指於實驗室進行感官、物理、化學或生物性之檢查及化驗。三、查驗機關:指辦理輸入化粧品查驗之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四、報驗義務人:指輸入化粧品業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查驗 檢驗 查驗機關 報驗義務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