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四章 執行驗證之程序及管理 第22條 食品業者申請重新驗證者,應於效期屆滿六個月前至八個月間,準用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檢具文件、資料向系統擇定之驗證機構提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