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四章 執行驗證之程序及管理 第21條 食品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情節重大或驗證機構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驗證機構得廢止其驗證,並收回驗證證明書:一、未符合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規範。二、規避、妨礙或拒絕驗證機構之追蹤查驗或中央主管機關之見證評鑑。三、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前項廢止處分作成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