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第4條 法規: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受託機構應以食品相關專業領域之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或研究機構,且具備三年以上執行食品衛生管理相關研究計畫經驗,成果獲得政府機關採行者或具有辦理相關食品認證驗證業務三年以上者為限。受託機構應具備完善之工作環境及設施、訂定有受委託辦理業務之作業程序及品質保證計畫,並應聘僱足夠之專業審查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