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受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契約:一、違反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七條第一項之資格要件或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三、委託契約約定終止之事由者。中央主管機關終止前項委託時,應採行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各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