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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查驗登記申請案件由食品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送件,並繳交審查費;中央主管機關完成收文程序後再移送受託機構辦理。
受託機構執行查驗登記業務,視同中央主管機關之查驗,食品業者應予接受並配合。
其有應行通知補件或說明事項,得逕行通知。
受託機構完成個別查驗登記案件之查驗後,應將查驗結果併同食品業者檢具之所有文件資料送交中央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覆核後發證或駁回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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