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第12條 法規: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2條 受託機構應以適當方式,依序記錄所執行之查驗登記業務,該紀錄並應經由各級有關人員簽章,按月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受託機構並應妥善保存三年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