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第8條 法規: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8條 主管機關得要求業者出示相關文書、表單、單據等書面資料或電磁紀錄,以供查閱。主管機關因查核、檢驗之必要,得將前項資料或紀錄原件或複製件,予以扣留。主管機關執行前項扣留,準用行政罰法第三十六條至四十一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