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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主管機關執行查核,必要時,得對產品取樣。
前項取樣為無償並隨機為之,業者不得指定;其樣品數量以足供檢驗及留樣所需為限。
主管機關取樣後,應填寫相關紀錄文件或收據,經在場業者簽名、蓋章或捺指印確認後,一份交由業者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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