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主管機關執行查核應製作紀錄,詳實記載以下事項:一、受查核業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及在場業者之姓名、身分證號。二、查核機關名稱、查核人員及會同人員姓名、服務單位與職稱。三、查核日期及起訖時間。四、查核內容及發現。五、現場處置措施。前項紀錄由在場業者簽名、蓋章或捺指印確認。業者如有意見陳述,其書面聲明、訪談文書或錄音(影)檔,應列為第一項紀錄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