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或行政執行法第六條之規定,商請警察機關協助:一、有維護執行或稽查人員之安全與現場秩序之必要。二、發現犯罪、違法(規)行為,有依法取締查處之必要。三、執行取締遭受暴力威脅或抗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