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逐批查驗:
一、依查驗機關就產品安全衛生風險所定產品年度查驗計畫(以下簡稱查驗計畫)列為逐批查驗。
二、報驗義務人前一批為加強抽批查驗之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三、採監視查驗之產品,連續二批檢驗不符合規定。
四、查驗機關依國內外產品安全衛生資訊或科學證據,認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
逐批查驗產品未完成查驗程序前,同一報驗義務人就不同批之相同產品申請查驗時,仍應逐批查驗。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9條
第9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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