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報驗義務人輸入產品經臨場查核結果不符合規定,再次輸入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經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抽批查驗為未抽中者,採逐批查核。前項逐批查核,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三批符合規定產品,該總數量達前一批不符合規定產品之二倍量者,免除逐批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