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三章 查驗程序
查驗機關對輸入產品實施查驗,得就下列查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
一、逐批查驗:就申請查驗產品,按批予以查核及檢驗。
二、抽批查驗:就申請查驗產品,依下列抽驗機率抽批;經抽中者,就該批予以查核及檢驗:
(一)加強抽批查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
(二)一般抽批查驗: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
三、逐批查核:就申請查驗產品,按批予以查核。
四、驗證查驗:經中央主管機關與輸出國之有關機關簽訂協定、協約或協議約定之產品,其查驗方式依其約定為之。
五、監視查驗:就特定申請查驗產品,按批予以查核及檢驗。
未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抽中查驗之產品,或依前項第四款驗證查驗之產品,查驗機關認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時,亦得予以查核或檢驗;前項第三款逐批查核之產品,查驗機關併採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查驗。
一、逐批查驗:就申請查驗產品,按批予以查核及檢驗。
二、抽批查驗:就申請查驗產品,依下列抽驗機率抽批;經抽中者,就該批予以查核及檢驗:
(一)加強抽批查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
(二)一般抽批查驗: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
三、逐批查核:就申請查驗產品,按批予以查核。
四、驗證查驗:經中央主管機關與輸出國之有關機關簽訂協定、協約或協議約定之產品,其查驗方式依其約定為之。
五、監視查驗:就特定申請查驗產品,按批予以查核及檢驗。
未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抽中查驗之產品,或依前項第四款驗證查驗之產品,查驗機關認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時,亦得予以查核或檢驗;前項第三款逐批查核之產品,查驗機關併採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查驗。
輸入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逐批查驗:
一、依查驗機關就產品安全衛生風險所定產品年度查驗計畫(以下簡稱查驗計畫)列為逐批查驗。
二、報驗義務人前一批為加強抽批查驗之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三、採監視查驗之產品,連續二批檢驗不符合規定。
四、查驗機關依國內外產品安全衛生資訊或科學證據,認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
逐批查驗產品未完成查驗程序前,同一報驗義務人就不同批之相同產品申請查驗時,仍應逐批查驗。
一、依查驗機關就產品安全衛生風險所定產品年度查驗計畫(以下簡稱查驗計畫)列為逐批查驗。
二、報驗義務人前一批為加強抽批查驗之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三、採監視查驗之產品,連續二批檢驗不符合規定。
四、查驗機關依國內外產品安全衛生資訊或科學證據,認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
逐批查驗產品未完成查驗程序前,同一報驗義務人就不同批之相同產品申請查驗時,仍應逐批查驗。
輸入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加強抽批查驗:
一、依查驗計畫列為加強抽批查驗。
二、原屬應依前條規定,採逐批查驗之產品,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其再輸入產品:
(一)同一報驗義務人,就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之產品,自有檢驗不合格之該批後,連續輸入五批,均經檢驗合格,且其數量達該批不合格產品數量之三倍。
(二)非屬前目情形,同一報驗義務人,就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之產品,未曾輸入或最近一次輸入批次無檢驗不合格,連續輸入五批,經檢驗均合格。
三、報驗義務人前一批為一般抽批查驗之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四、前三款以外,查驗機關依國內外產品安全衛生資訊或科學證據,認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
應採逐批查驗之產品,查驗機關認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者,得不適用前項第二款規定,仍應逐批查驗。
一、依查驗計畫列為加強抽批查驗。
二、原屬應依前條規定,採逐批查驗之產品,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其再輸入產品:
(一)同一報驗義務人,就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之產品,自有檢驗不合格之該批後,連續輸入五批,均經檢驗合格,且其數量達該批不合格產品數量之三倍。
(二)非屬前目情形,同一報驗義務人,就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之產品,未曾輸入或最近一次輸入批次無檢驗不合格,連續輸入五批,經檢驗均合格。
三、報驗義務人前一批為一般抽批查驗之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四、前三款以外,查驗機關依國內外產品安全衛生資訊或科學證據,認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
應採逐批查驗之產品,查驗機關認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者,得不適用前項第二款規定,仍應逐批查驗。
輸入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一般抽批查驗:
一、非採逐批查驗、加強抽批查驗、驗證查驗或監視查驗之產品。
二、原屬應依前條規定,採加強抽批查驗之產品,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其再輸入產品:
(一)同一報驗義務人,就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之產品,自有檢驗不合格之該批後,連續輸入五批,均經檢驗合格,且其數量達該批不合格產品數量之三倍。
(二)非屬前目情形,同一報驗義務人,就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之產品,未曾輸入或最近一次輸入批次無檢驗不合格,連續輸入五批,經檢驗均合格。
應採加強抽批查驗之產品,查驗機關認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者,得不適用前項第二款規定,仍應加強抽批查驗。
一、非採逐批查驗、加強抽批查驗、驗證查驗或監視查驗之產品。
二、原屬應依前條規定,採加強抽批查驗之產品,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其再輸入產品:
(一)同一報驗義務人,就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之產品,自有檢驗不合格之該批後,連續輸入五批,均經檢驗合格,且其數量達該批不合格產品數量之三倍。
(二)非屬前目情形,同一報驗義務人,就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之產品,未曾輸入或最近一次輸入批次無檢驗不合格,連續輸入五批,經檢驗均合格。
應採加強抽批查驗之產品,查驗機關認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者,得不適用前項第二款規定,仍應加強抽批查驗。
查驗機關依國內外產品安全衛生資訊或科學證據,認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者,得就特定產品採監視查驗,並不受查驗結果而調降其查驗方式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