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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輸入產品之檢驗,以抽樣先後順序為之。
但依本法規定申請複驗者,查驗機關應提前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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