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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經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者,每次核准期限,最長為一年。
期滿前三十日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六個月,並以展延二次為限。
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而同意再展延者,不在此限。
前項展延,準用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必要藥品或其替代藥品無不足供應之虞時,其展延申請,得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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