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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接獲前條通報或得知必要藥品有不足供應之虞,於登錄公開網站後,應進行評估。
必要時,得通知持有該藥品許可證之藥商說明及提供資料。
依前項評估結果,必要藥品確有不足供應之虞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開徵求藥商申請專案核准。
依第一項評估結果,有其他藥商或有其他合適之替代藥品足資供應者,得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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