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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申請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應具備藥商資格,並以藥品於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IC/S)會員國製造或販賣、或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三條規定之製造廠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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