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第4條 法規: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申請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應具備藥商資格,並以藥品於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IC/S)會員國製造或販賣、或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三條規定之製造廠優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