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第3條 法規: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3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接獲前條通報或得知必要藥品有不足供應之虞,於登錄公開網站後,應進行評估。必要時,得通知持有該藥品許可證之藥商說明及提供資料。依前項評估結果,必要藥品確有不足供應之虞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開徵求藥商申請專案核准。依第一項評估結果,有其他藥商或有其他合適之替代藥品足資供應者,得不適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