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書面同意,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治療目的及方法。
二、預期治療效果。
三、可能產生之副作用及危險。
四、其他可能之治療方法及說明。
前項書面同意,應載明接受治療者或同意人得隨時撤回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