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6條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期間,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前項事件之…
- 第67條本法所定嚴重病人強制住院相關事件、停止緊急安置及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事件之第一審,以法官一人為審判長,與參審員二人組成合議庭…
- 第68條參審員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推薦之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各一人。有法官法不得任法官、醫師法撤銷或廢止醫師證…
- 第69條參審員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職權與法官同。參審員應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為有害司…
- 第70條嚴重病人無非訟代理人者,法院認有必要時,得為其選任律師為代理人。嚴重病人無前項代理人或法院於審理程序中認有必要者,得為其…
- 第71條法院對於強制住院或延長強制住院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強制住院之程度,而有強制社區治療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強制社區…
- 第73條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期間,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對於嚴重病人得繼續為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但對法院所為下列裁定不服提…
- 第74條參審員參與審理之事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家事事件法、法院組織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前項事件指定…
- 第75條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檢查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之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業務,或命其提出相關業務報告,指…
- 第76條專科醫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診斷,亦不得為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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