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76條 法規:精神衛生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相關法規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 第76條 專科醫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診斷,亦不得為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鑑定:一、本人為受診斷或受鑑定之病人本人。二、本人為病人之保護人或利害關係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