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67條 法規:精神衛生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相關法規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 第67條 本法所定嚴重病人強制住院相關事件、停止緊急安置及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事件之第一審,以法官一人為審判長,與參審員二人組成合議庭行之。前項事件應於審理終結後,即時評議並宣示之;評議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參審員及法官應全程參與。二、評議時應依序由專科醫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之參審員、法官陳述意見。三、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