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69條 法規:精神衛生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相關法規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 第69條 參審員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職權與法官同。參審員應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並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參審員有法官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者,司法院院長得經法官遴選委員會同意後解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