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 第18條 法規:精神衛生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相關法規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相關 精神衛生法參審員參與審理事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作業辦法相關 第一章 總則 第18條 為辦理本法規定相關事宜,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置專任人員,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其人數應依業務增減而調整之。辦理前項業務所需經費,地方主管機關財政確有困難者,由中央政府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