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依前條規定申請設立或擴充時,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設立或擴充計畫書。
二、申請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者,其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函件、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其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書。
三、申請前條第二項第三款者,其符合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前條第二項第四款者,其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函件。
五、申請前條第二項第五款者,其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函件、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其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書。
六、其他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資料。
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