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機構之開業,應依下列規定,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一、公立機構:由其代表人為申請人。二、醫療法人附設機構:由該醫療法人為申請人。三、私立機構:由其負責人為申請人。四、醫療機構附設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之申請人為申請人。五、法人或其他人民團體附設機構:由該法人或團體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