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於停業屆至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歇業。
第八條登記事項變更時,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機構依第一項報備查或前項申請變更時,應檢同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為之。
機構復業者,準用開業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