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17條 機構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於停業屆至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歇業。第八條登記事項變更時,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機構依第一項報備查或前項申請變更時,應檢同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為之。機構復業者,準用開業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