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經許可設立或擴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一、地點變更。
二、服務量或床數變更。
三、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私立機構之負責人變更。
前項第三款情形,應檢附新負責人概括承受全部權利義務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