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10條 機構經許可設立或擴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申請許可:一、地點變更。二、服務量或床數變更。三、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私立機構之負責人變更。前項第三款情形,應檢附新負責人概括承受全部權利義務契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