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法規:醫療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醫療法母法 醫療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相關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 第29條 醫療財團法人改選或補選董事長或董事者,應自改選或補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一、董事會決議通過改選或補選之會議紀錄。但董事長或董事之改選係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任者,得免檢附。二、法人及董事印鑑。三、董事名冊、願任董事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