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之變更,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財產或其他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報請許可。前二項之變更,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