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醫療財團法人之設立,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捐助章程。二、設立計畫書。三、捐助人名冊與其所捐財產,及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即將所捐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承諾書或其他文件。四、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包括金融機構之存款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動產之所有權證明文件。五、達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必要財產條件之文件。六、設立後二年內之業務計畫預算書及所需營運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