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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私立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辦理:一、原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二、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改設醫療法人許可函影本。
三、醫療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出具原供醫療機構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
四、移轉後續作醫療使用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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