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8條 法規: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8條 查核人員應每年評核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成效,並將評核結果,向醫院提出報告。醫院應依據前項評核結果,責成專責人員檢討、修正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第一項評核結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