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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醫院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所持有之個人資料檔案,設置必要之安全設備及防護措施。
前項安全設備及防護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及管理程序。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
三、電子資料檔案之備份機制及管理程序。
四、紙本資料之銷毀程序;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儲存媒介物於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個人資料完全移除,避免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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