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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醫院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醫院執行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採取適當之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並通報主管機關。
三、研議改進措施,避免事故再度發生。
前項第二款通報作業流程及文件書表格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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