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查核人員應每年評核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成效,並將評核結果,向醫院提出報告。醫院應依據前項評核結果,責成專責人員檢討、修正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第一項評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