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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醫師、中醫師或牙醫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醫師、中醫師或牙醫師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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