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滿成績及格」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指在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得提供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完成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定科別及週數或時數之臨床實作,各科別考評成績均及格,並持有醫療機構開立之證明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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