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條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提供之紓困措施如下:
一、補貼停業原因存續期間之損失。
二、提供信用保證,協助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取得支付員工薪資之貸款。
三、補貼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之短期週轉金貸款及員工薪資貸款之利息。
前項第一款之損失補貼及第三款之利息補貼,與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貼(助)性質相同者,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第一項第一款停業損失補貼之事由、基準、認定、申請程序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準用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提供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紓困措施,其貸款之資格限制、信用保證、利率、額度、上限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