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條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提供之紓困措施如下:
一、提供信用保證,協助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取得支付員工薪資之貸款。
二、補貼社會福利事業單位之短期週轉金貸款及員工薪資貸款之利息。
三、補助服務存續期間所應支出之維持費,及因服務量增加之人員超時工作酬勞,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前條第一款收入總和月平均較一百零八年下半年或一百零八年同期月平均短差之百分之四十,最長三個月。
前項第三款費用之認定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準用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之利息補貼及第三款之費用補助,與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貼(助)性質相同者,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提供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紓困措施,其貸款之資格限制、信用保證、利率、額度、上限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