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
一、最近五年內曾接受政府委託辦理社會福利業務且無違約情形,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任連續三個月之捐贈、接受政府補助、委託辦理或銷售貨物、勞務收入總和之月平均,較一百零八年下半年或一百零八年同期月平均減少達百分之十五。
二、其他特殊狀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專案認定。
第四章 之一營運困難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及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之紓困
第2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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