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11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三章 營運困難醫療(事)機構之紓困 第1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員工薪資貸款:一、醫療(事)機構或其負責人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或恢復使用後仍有存款不足遭退票。二、醫療(事)機構或其負責人向金融機構借款逾期未償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