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11條 法規:病人自主權利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1條 醫療委任代理人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一、因疾病或意外,經相關醫學或精神鑑定,認定心智能力受損。二、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