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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病人自主權利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將其所執行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事項,詳細記載於病歷;同意書、病人之書面意思表示及預立醫療決定應連同病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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